智慧局98年3月間委託肯迪思創意有限公司辦理「智慧活力 秀出創意-徵選創意宣導海報案」宣導活動,經由評選程序評選出某國立大學吳同學之作品「著作,支離破碎」為校園組第一名。該局於本(99)年9月21日收到民眾檢舉信件,指出吳員上述得獎作品係抄襲荷蘭作家作品。經智慧局於同日向吳員聯繫,吳員已坦承確有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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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公司或喪家在告別式上播放CD音樂或是聘請樂師進行現場演奏歌曲,究竟誰該付費?該付什麼費?近日引起熱烈討論。一般情況,該歌曲的演奏如屬禮儀公司營業上之利用行為,應該由禮儀公司付費取得授權,目前已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向各縣市政殯葬處、靈骨塔業者,要求使用報酬,據了解萬安、國寶等2家禮儀公司已洽集體管理團體,尋求授權使用。
  智慧局表示在告別式上播放音樂或現場進行演奏歌曲,確已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之行為,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方得利用,若襯底音樂是在現場播放CD音樂(唱片)的話,則除了音樂著作以外,還涉及了公開演出他人之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亦得請求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通常坊間喪家會將喪葬事宜委託禮儀公司辦理,禮儀公司經常性的為不同的喪家、不同之告別式上播放或演奏,所以屬禮儀公司營業上之利用行為,應該由禮儀公司依照在告別式上實際的利用情形支付公開演出或公開播送的授權費用,而不是由喪家、禮儀公司員工或樂師個別的去洽商;至於禮儀公司是否要將費用自行吸收或是另外轉嫁予樂團或喪家,則由當事人間自行商洽;但禮儀公司與樂師、喪家間,另有約定誰取得授權情形,則依其約定。
  另外,如果告別式上所播放的光碟是喪家自行準備的,且內容係喪家自己利用個人相片、影片加上襯底音樂製作而成者,雖然錄製音樂的部分已涉及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但因喪家製作該光碟只是供個人及家庭使用,不具營利目的,應可適用著作權法第51條合理使用的規定,而且喪家自行在會場上放映該光碟,該光碟內之音樂或錄音著作(如插曲或襯底音樂等)也不用另外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但智慧局要提醒民眾注意的是,如果事後將該自製的光碟放置在網路上,另涉及公開傳輸的行為,原則上應事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是合法。目前有些網路平台業者(例如Youtube)因已與部分著作權集管團體取得公開傳輸的授權,如果民眾將作品放在已獲授權的網路平台,即無須另行取得授權,但如果作品是放在自己製作的網頁或其他並未取得授權的網路平台,則民眾仍應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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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海嘯襲捲全球之後,產經各界歷經嚴峻考驗、結構重新調整,技術創新蛻變之際,產業脈動趨勢格外受到各界矚目。為一探後金融海嘯時代產業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特地委託專家就近三年在我國申請之專利統計資料為基底,透過專利分類及歷史研究法,觀察三年間專利申請案趨勢的變動,完成「98年我國法人與自然人專利申請及產業趨勢分析」報告書及精簡圖表集各1份。
  該報告指出,我國半導體技術似有飽和趨勢,數位科技異軍突起,已經穩坐專利申請第一位,是目前最熱門的研發技術;而太陽能電池相關技術表現也十分亮麗,在國際間毫不遜色,但是產業集中少數領域,沒有多元化發展。「電子數位資料處理」(G 06F )分類在98年有2,722件專利申請,雄踞發明專利申請量第一位,且觸控式螢幕為市場熱門發展技術之一,恰與觸控式手機iPhone問世有關,徹底反映市場需求;半導體產業在98年計有1,796件申請,雖仍維持發明專利第二大申請量,但由於已經進入技術成熟階段,專利申請趨勢下滑相當迅速。
  值得注意的是,綠能科技是另一顆閃亮耀眼的新星。太陽能電池以及模組製造產業因有國內半導體產業的成熟基礎,發展最快速,也就是IPC五階分類「包括光電池板或陣列,如太陽能電池板或陣列(H 01L 31/042)」技術類別。其專利申請量從96年到98年大幅成長105%,而且產量在96年已經超越美國,成為全球第四大太陽能電池生產國,98年時太陽能電池相關發明已經是我國專利申請第十大熱門技術。由此看來,在政府光電雙雄計畫支持下,相關產業不斷的努力增加產值投資擴廠,發展卓越,此技術表現和美韓相當,並領先其他國家,我國應持續加強其研發能量,保持優勢。
  不過該報告書針對我國產業發展集中於少數領域也提出針砭。依統計資料顯示,我國不論是發明與新型專利的申請案,其前二十名分類中,屬於數位資料處理與半導體類別之申請數總和與所占比例皆非常高,而且似有明顯集中於物理與電學兩大類的趨勢,考量平衡發展國內產業結構,產業應適度多元化發展,以因應瞬息萬變的全球市場。
  智慧局表示,該報告係針對我國法人與自然人近三年於本國申請之發明、新型、新式樣專利之申請案進行細膩的分析,同時對六大新興產業的專利申請趨勢以及熱門的資訊與通訊科技產業(ICT產業)均有詳盡的探討,對企業界的產經布局決策應有相當的參考價值。為強化政府服務品質及便民服務,該「98年我國法人與自然人專利申請及產業趨勢分析」報告書及精簡圖表集已經公布於智慧局網站「出版品及研究報告」項下(https://www.tipo.gov.tw/ch/NodeTree.aspx?path=82),另外其亦在該局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https://210.69.13.176/tipotwc/tipotwkm)及專利商品化網站(https://pcm.tipo.gov.tw/PCM2010/PCM/default.aspx)都可以免費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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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布98年專利申請及公告發證統計資料,全年受理專利新申請件數共78,425件,比97年減少5,188件,成長率-6.20%,是2002年以來首度負成長。本國法人專利申請前10名中,各名次申請量普遍都比97年略減,不過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仍以3,250件申請案大幅領先其他申請人,穩坐專利龍頭寶座。
  在知識競爭的潮流下,世界各國不論公、私部門對於專利權的重視與時俱增。智慧局從88年正式改制成立以來,所受理的專利申請案年年增加,於97年達最高峰(83,613件),但98年受理申請案件減少五千餘件,主要是外國法人申請量大幅萎縮,外國法人於98年僅申請27,169件,較97年(32,274件)減少了15.82%。
  本國法人當中,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保持了自92年以來,連續七年申請及獲准專利雙料冠軍的佳績,以3,250件申請案及1,770件獲准案傲視其他申請人;申請專利的二、三名分別是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820件)及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606件),專利獲准的二、三名則是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及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國法人方面,申請專利案件量前三大為高通公司(QUALCOMM INCORPORATED)、新力股份有限公司(SONY CORPORATION)、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其中高通公司申請量反較97年增加344件,大幅成長38.83%,在不景氣聲浪中逆勢上揚,表現搶眼。專利獲准部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則是98年獲准專利最多的外國法人。
  國內學術界98年於專利領域表現亮眼,本國法人專利申請排行中,多達23所大專校院擠進前百大,較97年增加4所;其中遠東科技大學以329件申請案高居本國法人申請排行第7名,為大專院校申請量的第一位,不過,多數為新型申請案;台灣大學於百大名單中居第11名,計有253件申請案,且其中239件為發明申請案,居發明申請排行的第7名,同時也是發明申請案數量最多的學校;此外,南台科技大學、元培科技大學、成功大學、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中興大學、樹德科技大學、交通大學、台灣科技大學、清華大學、義守大學、屏東科技大學、中山大學也均有超過百件以上的專利申請案,顯示我國學術界研發創新潛力看好,對於爭取智慧財產權的態度亦十分積極。
  美國學者Gerard Torres曾表示,經濟衰退至影響專利申請件數,約有1年的時間落差,而98年專利申請件數不如97年,與97年間金融海嘯襲捲全球確有連動關係,由於全球金融海嘯期間,國內外各界對於研發創新投入的資源因而短少,造成98年申請件數下滑,而全球景氣在98年中後半年已見復甦,99年度專利申請是否能再創榮景,頗值得關注。但無論如何,專利權既為產業競爭的利器之一,擁有質量並重的智慧財產權,才能以創新技術領先及防禦競爭對手,保持市場優勢。智慧局鼓勵各界及學術研究機構繼續致力於研發創新,為產業本身及國家整體競爭力積蓄能量與實力。
  以上法人專利申請及公告發證百大排名資料已置於智慧財產局網站「專利」-「專利業務統計」項下,歡迎各界參閱。(https://www.tipo.gov.tw/ch/NodeTree.aspx?path=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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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子電影有限公司以「賽德克.巴萊」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在印刷品、杯、碗、皮包、布料、衣服等商品及百貨公司、影片錄影片碟影片之製作發行、餐廳等服務,智慧局認無違反商標法規定,故於98年5月16日起陸續准予商標註冊公告。惟「賽德克.巴萊」商標註冊後,不表示其他人不能再使用該族名,一般人仍可基於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式使用,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例如:舉辦賽德克族之娛樂競賽等。
  商標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若一標識可以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即具有商標功能,若非商標法所不許的或沒有造成混淆誤認之虞,先以該標識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者,可以取得商標註冊。「賽德克.巴萊」據報載係指「真正的賽德克人」,之意,南投縣信義鄉農會亦以「賽德克.巴萊」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在小米酒等商品,雖與果子電影有限公司之註冊商標有所衝突,但果子電影有限公司已出具同意書,智慧局將就相關事證一併審酌其註冊合法性。
  至於報載指出賽德克族為捍衛其族名之神聖性,「賽德克.巴萊」仍有詮釋成賽德克民族之意涵,將在民族議會提出討論,請經濟部撤銷果子電影有限公司之「賽德克.巴萊」註冊商標一事,智慧局將於收到商標評定申請後,再就評定程序中所提客觀事證審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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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並沒有排除「人名」取得商標註冊的可能性,是因為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若一標識(包括人名)可以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即具有商標功能,原則上沒有造成混淆誤認或法所不許的,就可以取得商標註冊。
  日前聯合報報導「潘金蓮內衣…竹科人搶註商標」,指有業者以「潘金蓮」、「金瓶梅」為品牌名稱,生產各類包括女性內衣、按摩器等和性產業相關之商品,部分產品並通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許可一節,經智慧局查證,該申請人分別以「潘金蓮」、「金瓶梅」、「金瓶梅撰」申請註冊商標,其中「金瓶梅」指定使用於「按摩器、內衣」等商品已獲准,而「潘金蓮」指定使用於「廣告之企劃設計製作代理宣傳及宣傳品遞送」等服務,「金瓶梅撰」指定使用於「皮夾、皮包」等商品,這二件商標申請尚在審查中;另外,並沒有准許「潘金蓮」的商標,使用於「按摩器、內衣」等商品上。
  雖然「金瓶梅」為文學創作,「潘金蓮」為其書中的虛構人物,依「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書籍、電影、戲劇等作品中虛構的人物名稱,對消費者而言僅是作品中特定的角色,而習知書籍、戲劇與音樂等著作名稱,僅在定位該著作,若將該二者使用於有相關聯性的商品或服務,會認為屬於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說明,即不具識別性,是不會准註冊的;例如將「紅樓夢」中的林黛玉與賈寶玉等虛構人物名稱用於影片、舞台劇表演,或將「白蛇傳」或「西遊記」等作品名稱使用於電影、錄影帶、電視節目,相關消費者容易認為其為商品或服務內容的說明,而非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故無法取得註冊。
  至於孔子、唐太宗等著名歷史人物,因真實存在過且有其歷史定位,一般社會大眾會有一定的認知與觀感,若將著名歷史人物名稱申請註冊為商標,如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造成對該歷史人物的侮蔑、貶抑或其使用使人對該歷史人物產生不敬的負面聯想,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所妨礙時,依法不會准其申請註冊。例如將「孔子」使用於充氣娃娃、按摩棒等情趣商品,因該使用具預有侮蔑、貶抑等不敬的負面意義,其申請將不會准許。
  最後,必須特別說明,依照商標法的規定,凡是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本身之說明,並不是作為商標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標權的影響。因此,「潘金蓮」即使取得商標註冊,並不表示其他人都不能再使用該人物名稱,一般人仍可以善意且合理之方式使用,例如出版「潘金蓮」有關故事書或作為電影名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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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會於9月15日表示,「賽德克.巴萊」具有深層文化意義與族群認同功能的原住民族群文化表現,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所保護的客體,不應登記為商標。智慧局尊重原民會意見,將依商標法提請評定程序撤銷果子電影有限公司有關「賽德克.巴萊」商標之註冊。另南投縣信義鄉農會尚在申請中之商標,亦會不准其註冊。
  原民會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之主管機關,該條例所稱智慧創作,指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原民會認定「賽德克.巴萊」屬文化成果之表達智慧創作。智慧局尊重原民會的法規解釋,已於9月15日下午拜會原民會,為避免類似事件再度重演,亦請原民會未來提供經其認定並登記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予智慧局,智慧局將就原民會所提供之資訊,積極建置資料庫,後續並與原民會建立溝通管道,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與「商標法」間之適用關係,更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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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是智慧財產無形的財產,簡單來話就是您看不見,但是具有實際價值,與一般房子、車子、錢..等有具有實體樣貌之實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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