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儀公司或喪家在告別式上播放CD音樂或是聘請樂師進行現場演奏歌曲,究竟誰該付費?該付什麼費?近日引起熱烈討論。一般情況,該歌曲的演奏如屬禮儀公司營業上之利用行為,應該由禮儀公司付費取得授權,目前已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向各縣市政殯葬處、靈骨塔業者,要求使用報酬,據了解萬安、國寶等2家禮儀公司已洽集體管理團體,尋求授權使用。
  智慧局表示在告別式上播放音樂或現場進行演奏歌曲,確已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之行為,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方得利用,若襯底音樂是在現場播放CD音樂(唱片)的話,則除了音樂著作以外,還涉及了公開演出他人之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亦得請求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通常坊間喪家會將喪葬事宜委託禮儀公司辦理,禮儀公司經常性的為不同的喪家、不同之告別式上播放或演奏,所以屬禮儀公司營業上之利用行為,應該由禮儀公司依照在告別式上實際的利用情形支付公開演出或公開播送的授權費用,而不是由喪家、禮儀公司員工或樂師個別的去洽商;至於禮儀公司是否要將費用自行吸收或是另外轉嫁予樂團或喪家,則由當事人間自行商洽;但禮儀公司與樂師、喪家間,另有約定誰取得授權情形,則依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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