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會於915表示,「賽德克.巴萊」具有深層文化意義與族群認同功能的原住民族群文化表現,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所保護的客體,不應登記為商標。智慧局尊重原民會意見,將依商標法提請評定程序撤銷果子電影有限公司有關「賽德克.巴萊」商標之註冊。另南投縣信義鄉農會尚在申請中之商標,亦會不准其註冊。
  原民會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之主管機關,該條例所稱智慧創作,指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原民會認定「賽德克.巴萊」屬文化成果之表達智慧創作。智慧局尊重原民會的法規解釋,已於915下午拜會原民會,為避免類似事件再度重演,亦請原民會未來提供經其認定並登記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予智慧局,智慧局將就原民會所提供之資訊,積極建置資料庫,後續並與原民會建立溝通管道,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與「商標法」間之適用關係,更為明確。

轉載自 智慧財產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ony86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