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並沒有排除「人名」取得商標註冊的可能性,是因為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若一標識(包括人名)可以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即具有商標功能,原則上沒有造成混淆誤認或法所不許的,就可以取得商標註冊。
  日前聯合報報導「潘金蓮內衣竹科人搶註商標」,指有業者以「潘金蓮」、「金瓶梅」為品牌名稱,生產各類包括女性內衣、按摩器等和性產業相關之商品,部分產品並通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許可一節,經智慧局查證,該申請人分別以「潘金蓮」、「金瓶梅」、「金瓶梅撰」申請註冊商標,其中「金瓶梅」指定使用於「按摩器、內衣」等商品已獲准,而「潘金蓮」指定使用於「廣告之企劃設計製作代理宣傳及宣傳品遞送」等服務,「金瓶梅撰」指定使用於「皮夾、皮包」等商品,這二件商標申請尚在審查中;另外,並沒有准許「潘金蓮」的商標,使用於「按摩器、內衣」等商品上。
  雖然「金瓶梅」為文學創作,「潘金蓮」為其書中的虛構人物,依「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書籍、電影、戲劇等作品中虛構的人物名稱,對消費者而言僅是作品中特定的角色,而習知書籍、戲劇與音樂等著作名稱,僅在定位該著作,若將該二者使用於有相關聯性的商品或服務,會認為屬於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說明,即不具識別性,是不會准註冊的;例如將「紅樓夢」中的林黛玉與賈寶玉等虛構人物名稱用於影片、舞台劇表演,或將「白蛇傳」或「西遊記」等作品名稱使用於電影、錄影帶、電視節目,相關消費者容易認為其為商品或服務內容的說明,而非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故無法取得註冊。
  至於孔子、唐太宗等著名歷史人物,因真實存在過且有其歷史定位,一般社會大眾會有一定的認知與觀感,若將著名歷史人物名稱申請註冊為商標,如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造成對該歷史人物的侮蔑、貶抑或其使用使人對該歷史人物產生不敬的負面聯想,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所妨礙時,依法不會准其申請註冊。例如將「孔子」使用於充氣娃娃、按摩棒等情趣商品,因該使用具預有侮蔑、貶抑等不敬的負面意義,其申請將不會准許。
  最後,必須特別說明,依照商標法的規定,凡是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本身之說明,並不是作為商標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標權的影響。因此,「潘金蓮」即使取得商標註冊,並不表示其他人都不能再使用該人物名稱,一般人仍可以善意且合理之方式使用,例如出版「潘金蓮」有關故事書或作為電影名稱等。

轉載自 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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