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電影有限公司以「賽德克.巴萊」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在印刷品、杯、碗、皮包、布料、衣服等商品及百貨公司、影片錄影片碟影片之製作發行、餐廳等服務,智慧局認無違反商標法規定,故於98516起陸續准予商標註冊公告。惟「賽德克.巴萊」商標註冊後,不表示其他人不能再使用該族名,一般人仍可基於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式使用,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例如:舉辦賽德克族之娛樂競賽等。
  商標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若一標識可以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即具有商標功能,若非商標法所不許的或沒有造成混淆誤認之虞,先以該標識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者,可以取得商標註冊。「賽德克.巴萊」據報載係指「真正的賽德克人」,之意,南投縣信義鄉農會亦以「賽德克.巴萊」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在小米酒等商品,雖與果子電影有限公司之註冊商標有所衝突,但果子電影有限公司已出具同意書,智慧局將就相關事證一併審酌其註冊合法性。
  至於報載指出賽德克族為捍衛其族名之神聖性,「賽德克.巴萊」仍有詮釋成賽德克民族之意涵,將在民族議會提出討論,請經濟部撤銷果子電影有限公司之「賽德克.巴萊」註冊商標一事,智慧局將於收到商標評定申請後,再就評定程序中所提客觀事證審慎處理。

 轉載自 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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